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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實施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16-12-01 瀏覽次數:580
        遼寧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實現廉租住房建設的良性循環(huán),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第162號令)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的實施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是指地方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對象)根據投資比例按份共同擁有同一套廉租住房產權,具體出資比例由各地根據地方財力、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自行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為廉租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政策制定及監(jiān)督管理,具體組織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可委托具備法人資格的住房保障機構(以下簡稱住房保障機構)負責。
            第四條 購買廉租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是經公示的當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檔案中的保障對象。鼓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出資購買廉租住房。
            第五條 廉租住房國有產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形成,由當地住房保障機構依投資取得,保障對象私有產權由符合購買條件的保障對象通過購買廉租住房產權取得。當地住房保障機構和保障對象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對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同時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條 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成本價或略低于市場平均價的要求確定平均出售價格,并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規(guī)劃設計、使用功能、工程質量、面積控制標準等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建筑面積以具有房產測繪資格單位出具的房屋測繪報告數據為準。
            第八條 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核、輪候和公示制度。其程序為:
            (一)由保障對象的戶主或保障對象推舉的家庭成員(簡稱申請人)持購房申請、戶口簿、身份證、“雙困”證明,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自愿提出購買申請。
            (二)當地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當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
            (三)經公示無異議,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年度房源情況、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采取輪候、搖號等方式確定購買對象,發(fā)放不間斷順序號的廉租住房準購證。
            (四)本年度可以購房的申請人持廉租住房準購證按順序購買廉租住房,順序號在前的優(yōu)先選購。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選購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視為自動放棄本年度購買權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請購買資格。
            第九條 保障對象選購廉租住房后(以下簡稱購房人),需與當地住房保障機構簽訂《廉租住房購買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xù)?!读庾》抠徺I合同》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購房價格,購房款的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
            (二)產權比例劃分。
            (三)上市交易條件。
            (四)按份共有人的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六)其他約定。
            第十條 保障對象原來享受租賃補貼的,自辦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續(xù)起,不再享受租賃補貼。
            第十一條 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國有產權份額的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代表政府按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實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具體事宜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已出售廉租住房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按份共有人按照面積份額分別承擔,在應交存的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居住期間,廉租住房專有部分的維修費用、物業(yè)服務費、采暖費及水、電、氣等費用均由使用人承擔。
            第十三條 購買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后,購房人按規(guī)定辦理權屬登記,并按所購份額交納各項稅費。產權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時,將房屋性質和共有份額在房屋登記簿上注記。
            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部門出售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之日起,3年內不得將廉租住房國有產權部分全部出售給購房人。自可以出售全部產權之日起,5年內購房人可按原購買價格購買國有產權部分;5年后,則需按市場價格購買。
            第十五條 購房人在取得全部產權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取得全部產權前,購房人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或自愿退出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原出售價格進行回購,不計利息。
            第十六條 將所購買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的按份共有人不得將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用于出租經營等。
            第十八條 對于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私有產權部分,合法繼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經住房保障部門同意,可以依法繼承。合法繼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可按原出售價格回購,不計利息,補償給繼承人。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資金應嚴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64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并不再提取財政分成。廉租住房出售資金原則上必須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購買、維修和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分賬核算。要切實加強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資金的監(jiān)管,保證應收盡收,并按相關規(guī)定合理分配,規(guī)范使用。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購買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追回廉租住房,并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購房人將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私自轉讓或用于出租經營的,查證屬實,由住房保障部門直接收回其所購買的廉租住房,退回購房款,不計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對擅自更改房屋結構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視情況嚴重程度進行處罰或收回其所購買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條 加強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房源管理、使用管理及所在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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