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微信語音為憑討薪
我曾給個體工商戶呂某打工,離職時他欠我三個月的工資共計9000元。數(shù)月來,我多次通過微信語音的方式向呂某催要,呂某雖然一再表示對欠薪時間和金額沒有異議,卻總是以各種理由拖延。近日,我找呂某要其出具欠條,卻被拒絕。無奈之下,我只好決定以微信語音為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有人提醒我說,微信賬號是非實名注冊,存在主體是否真實的問題,呂某可以否認微信賬號的身份,更何況法律并沒有將微信語音作為訴訟證據的種類,所以不能將其作為證據使用。請問,我能否以微信語音為憑索要欠薪?
法律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guī)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shù)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逼渲械摹耙暵犢Y料”,又稱“音像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或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以及其他科技設備與手段所提供的信息。與之對應,雖然微信賬號是非實名注冊,但因通過聊天產生的微信語音,具備視聽資料相應的特征和功能,決定了其同樣屬于視聽資料的證據范圍,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來使用。即只要微信語音能夠明確反映當事人是在彼此知情的情況下所產生,并不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內容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tài)均有明示,且錄音是未經過處理的原始記錄,具有連續(xù)性、真實性,便可以作為當事人的訴訟證據和法院判決的依據。
該案中,鑒于你所掌握和能夠提供的微信語音,是以你的手機為原始載體,你和呂某在使用語音聊天時,彼此對對方的身份明確,也知道相關內容不需要采用任何特殊措施便會隨機自動記錄和儲存,不存在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情況,只要能夠反映出真實的欠薪時間和金額,體現(xiàn)你與呂某之間的權利、義務,就具備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即使呂某在訴訟中以身份不明或非其所為進行抗辯,也可以通過語音鑒定來確認身份。所以,你可以將微信語音作為證據,訴請法院判決呂某償付你被拖欠的工資。